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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第四篇:2026 年 7 月 24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规则,税务总局同日发布配套的征管公告。居民个人装入信托的财产要按转让交税,信托和它控制的境外公司赚的钱不论分不分配都按年归到装入人名下纳税,2023 年以来的装入和 2026 年以前的存续收益,在公告实施 90 日内补报不加滞纳金。
信托还是那个信托,
在税务上,它从一只黑箱变成了一个玻璃盒。
「我的信托是 2016 年在开曼设的,这次的新规和我有关吗?」很多有离岸信托的家庭,看到新规后的第一个问题大概就是这个。答案多半是有关。新规没有限定信托的设立年份,它管的是信托从装入到终止的每一个环节,也管 2026 年以前已经产生、还没交税的收益。
这套规则由两份文件组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21 号,下文简称 21 号公告),定的是怎么算税;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15 号,下文简称 15 号公告),定的是向谁报、报什么、什么时候报。两份都在 2026 年 7 月 24 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大的变化是,对中国税收居民来说,离岸信托变成了一个玻璃信托,信托和它控制的境外公司赚的钱,不论分不分配,都按年穿过信托,落到装入财产的那个人名下纳税。
上一篇讲了居民个人的境外所得怎样申报和抵免,离岸信托是其中规则最特别的一块。这一篇重点讲讲 21 号和 15 号公告:哪些安排被算作离岸信托,不同身份的人各交什么税,历史上的账怎么补,以及申报这件事本身。国内的家族信托和其他传承工具,在《传承 05》里讲。
一、先看清它管的是什么:信托、境外实体和「控制」
离岸信托。21 号公告第一条: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者不叫信托、但实质上有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受当地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排除在外。所以在香港买的普通保单、公募基金,不按这套规则处理。
装入。第二条:把财产转给信托或受托人,或者转给信托控制的境外公司,都叫装入。通过别人转、但钱是你出的、你承担的、你控制的,视为你装入。
境外实体。信托通常不直接持有资产,中间隔着一两层境外公司。第十三条规定,满足以下任何一条的境外公司、合伙企业、基金会,就是公告所说的境外实体,它的收益要算进信托:
- 上一年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以及不承担或较少承担经营风险的贸易和服务所得,合计占利润总额 50% 以上;
- 雇员人数、注册经营地址、财务核算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条件;
- 用组织的钱为个人支付和经营无关的消费性、财产性支出;
- 生产经营的决策不由这个组织实际作出。
受监管的持牌金融机构,以及能证明有合理商业目的、从事实质性经营的组织,不算境外实体,但要由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
控制。第十四条: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 25% 以上的股权、表决权、份额、收益权,或者在资金、经营、分配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多层持股按各层比例相乘,中间层超过 50% 的,按 100% 算。用两个例子算一下:
- 信托持有甲公司 60%,甲公司持有乙公司 40%。甲这一层超过 50%,按 100% 算,信托对乙的间接比例是 100% × 40% = 40%,超过 25%,构成控制。
- 信托持有甲公司 50%,甲公司持有乙公司 45%。甲这一层恰好 50%,没有超过 50%,按原比例相乘:50% × 45% = 22.5%,不到 25%,按比例不构成控制,但仍要看有没有实质控制。
二、四种身份,四套规则
同一个信托里,不同的人身份不同,适用的条款也不同。把 21 号公告第三条到第九条按身份整理一遍:
| 你的身份 | 什么时候交税 | 按什么算 | 主要条款 |
|---|---|---|---|
| 居民个人,把财产装入信托 | 装入时 | 装入时市场价值减原值和合理费用,按财产转让所得 20% | 第三条 |
| 同上 | 存续期间每年 | 信托及其控制的境外实体当年的收益,不论分不分配,分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各按 20% | 第四条 |
| 同上 | 转为非居民个人当天 | 当天信托财产市场价值减原值,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 | 第六条 |
| 同上 | 信托终止时 | 清算收益,也就是市场价值减原值和合理费用,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 | 第五条 |
|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居民个人是受益人 | 实际分配给居民时 | 分到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 | 第八条 |
| 同上 | 信托终止、居民取得财产时 | 取得财产的市场价值全额,原值和费用都不扣 | 第八条 |
| 居民个人去世,信托由居民承继 | 承继之后 | 承继人接着按居民个人信托的规则申报 | 第七条 |
| 居民个人去世,由非居民承继或无人承继 | 去世当天 | 当天市场价值减原值,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代为申报 | 第七条 |
还有几条贯穿全局的规则:
- 已经交过税的收益,分配时不再交。 第四条。这是为了避免同一笔钱交两次。
- 存续收益的计算很严。 财产转让的损失不能结转到以后年度,两部门答记者问补充说明,同一年度内盈亏可以互抵;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之间不能互抵;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律师费、投资顾问费都不能扣。
- 低价转移按市场价计。 信托和它控制的境外实体以分配、赠与、划转、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财产,按市场价值确定财产转让所得。
- 外国身份不必然改变结论。 第十一条: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以判定为有住所的居民个人,见《传承 02》。
- 境外交过的个税性质的税,可以抵免。 第十条。
- 非居民装入的信托,也会被视为向居民分配。 第十二条:用信托财产为居民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借款且年底前没有解除归还,替居民代付费用、让居民无偿或明显低价使用信托财产,通过第三方转移经济利益,或者向居民的关联方提供这些利益,都视为向这位居民分配收益。
- 混合装入、名义装入,都按实质看。 第八条: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但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视为居民个人装入。第九条: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把财产装入同一个信托的,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装入;两个以上居民装入的,按装入时市场价值的比例划分。
三、一个算例,把生命周期走一遍
假设一位中国居民个人,2024 年把一家境外控股公司 100% 的股权装入一个开曼信托。所有数字都是为说明结构假设的,税率按公告统一用 20%。
装入(2024 年)。 股权装入时市场价值 6,000 万元,原值 1,000 万元,合理费用 5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4,950 万元,税额 990 万元。这笔属于 2023 年到 2025 年间的装入,按第十七条要在公告实施之日起 90 日内申报,不加收滞纳金。交税以后,这部分股权的原值调整为 6,000 万元(第三条第二款)。
存续(2024 到 2025 年)。 控股公司主要收入是股息,满足境外实体的条件。这两年它收到股息 400 万元留在公司里,又卖出一笔投资赚了 300 万元。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026 年 1 月 1 日以前的存续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一律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 90 日内申报:700 万 × 20% = 140 万元。
存续(2026 年起)。 改为每年 3 月 1 日到 6 月 30 日申报上一年度的收益,分项计算。假设 2026 年信托层面卖出两笔投资,一笔赚 500 万、一笔亏 200 万,同年收到股息 100 万,支付受托人和律师费用 30 万:财产转让所得 300 万,税 60 万;股息 100 万,税 20 万;30 万费用不能扣。合计 80 万元,2027 年上半年申报。
转为非居民(假设 2028 年移民)。 当天信托财产市场价值 8,000 万元,原值 6,000 万元,差额 2,000 万元,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交税 400 万元,在转为非居民次月 15 日内申报。按 15 号公告第八条,这一笔不能申请分期。之后信托按非居民装入的规则处理,原值调整为 8,000 万元。
如果他一直是居民,后来去世。 信托由在国内生活的孩子承继,孩子作为居民个人接着按年申报;如果承继的是已经在国外定居、属于非居民的孩子,按去世当天的市场价值减原值,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在次月 15 日内申报,有困难的可以备案后 5 年内分期均匀缴纳。
如果信托到期终止。 清算收益 = 终止时市场价值 − 原值 − 合理费用,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交税。清算完成后次月 15 日内申报;终止后 60 日内没完成清算的,第 60 日视为清算完成。这一笔也可以备案分期。
四、历史上的账:两条线和一个窗口
21 号公告第十七条处理公告发布前的事,可以记两条时间线:
- 装入这条线,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算。 居民个人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间装入财产没交的税,在公告实施之日起 90 日内申报,不加滞纳金。两部门答记者问的说法是「原则上征收三年」,同时说明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延长追缴年限。
- 存续收益这条线,没有设起始年份。 2026 年 1 月 1 日以前产生的存续收益,不区分项目,一次性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同样是 90 日内、不加滞纳金。答记者问把它叫作一次性「打包」计算。15 号公告第十五条配套要求:公告发布前已经装入财产的,首次申报时要报送信托设立年度和 2025 年度的年度报告表,以及信托的历年财务报表。也就是说,2016 年设立的信托,要从 2016 年的账开始整理。
90 日窗口。 公告 2026 年 7 月 24 日实施,按实施之日起 90 日计算,大约到 2026 年 10 月 22 日,具体截止日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口径为准。逾期没有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法处理并加收滞纳金;属于偷逃税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如果你读到这里时已经过了这个日期,历史上的税依然要补,只是不再享有不加滞纳金的安排,越早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越好。
五、申报本身:去哪报、报什么、谁来协助
去哪报。 15 号公告第一条按顺序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先看和装入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地;没有的,看纳税人境内财产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15 号公告的官方解读举了例子:境外上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股权或协议控制的境内企业在甲地,就向甲地税务机关申报。2025 年度已经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的,继续以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官方解读说,现阶段可以带着资料去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渠道之后再提供。
报什么。 居民装入人填《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 表),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以及信托的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分配资料。首次申报还要附上:信托协议或有同等效力的文件、装入财产明细清单、信托组织架构,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四条)。外文资料要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纳税人和受托人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三条)。终止、转为非居民、去世这几种清算情形,用《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报告表》(第五条到第七条)。
财产值多少。 纳税人提供不了财产价值、或者提供的价值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转请政府价格成本和认证机构评估(21 号公告第十六条、15 号公告第十二条)。非上市股权、境外房产、艺术品这类资产,估值依据最好现在就整理好。
谁来协助。 受托人要按中国的纳税年度,分别核算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协助纳税人申报(15 号公告第十一条)。中介机构等代理人违法造成少缴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处理(第十四条)。
分期。 只有两种情形可以申请 5 年分期:居民个人的信托终止,以及居民个人去世、信托由非居民承继或无人承继。备案要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完成,逾期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15 号公告第八条)。官方解读的例子是:信托 2026 年 11 月终止并清算,12 月 2 日申报并备案,可以分五个年度、每年 12 月到次年 11 月为一期缴纳。装入时的税、转为非居民的税、90 日窗口里的历史补缴,都不在分期范围里。
六、我更关心的一件事
15 号公告要求把信托协议翻译成中文、连同架构图和财产清单一起报送。在我接触的家族里,常见的情况是信托契据由一代和律师定下,家里将来要承接的人很少完整读过。这次整理和翻译,是一个难得的机会。我会建议让家里的下一代一起把中文版读一遍,弄清楚谁是受益人、分配的条件是什么、保护人(一些离岸信托里负责监督受托人的角色)是谁、自己将来要承担哪些申报义务。税是这一次要交的,理解信托条款,是将来几十年都用得上的。
可以怎么做
- 画一张自己的信托关系图。 写清装入人、受托人、受益人、保护人,以及信托下面每一层境外公司和持股比例。
- 给每一家境外公司做一次实体测试。 对照 21 号公告第十三条的四个条件和第十四条的控制比例,一家一家判断,做成表:
| 公司名称 | 注册地 | 信托间接持股比例 | 被动收入占利润比例 | 有无实质运营 | 是否属于境外实体 |
|---|---|---|---|---|---|
| 例:甲公司 | 英属维尔京群岛 | 100% | 90% | 无 | 是 |
- 列出 2023 年以来每一次装入。 写清装入日期、财产、装入时市场价值、原值、合理费用和估值依据。
- 算出两笔历史账。 一笔是 2023 到 2025 年装入的税,一笔是 2026 年以前存续收益的打包税,再加上 2026 年以后每年的税,排进家庭的现金流。
- 尽快联系受托人。 要回信托设立以来的历年财务报表,并约定今后按中国纳税年度、按两类所得核算。
- 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和截止日期,按第五节的顺序判断,并在窗口期结束前完成申报。
一点边界
离岸信托的税务处理和每个家庭的架构、身份、资产类型紧密相关,规则发布时间也很短,各地执行口径还会细化。这篇讲的是公告本身的规定和计算方法,个案以主管税务机关和专业税务、法律人士的意见为准。
如果你正在为这件事着急,先把关系图画出来。看清楚自己在哪一格,剩下的就是一件一件去办的事。
参考
-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6):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21 号)
-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26):有关负责人就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 国家税务总局(2026):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15 号)
- 国家税务总局(2026):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 年修正)
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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