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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第二篇:中国税收居民先看你在境内有没有「住所」,也就是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而习惯性居住的地方;没有住所,再数一年在境内住满多少天。这篇把住所、183 天的数法、六年规则和协定里的加比规则,串成一套能自己走一遍的判定流程。
护照写着你是哪国人,
税收居民身份决定你的全球所得向哪里申报。
「我拿了加拿大枫叶卡,还算中国税收居民吗?」这是很多家庭在做身份规划时最先问的问题。答案取决于两件事:你在中国境内有没有一个税务上的家,以及如果没有,你一年在境内实际住了多少天。护照、绿卡、户口本,都只是判断里的一部分证据。
中国的规则是两道门。第一道门看「住所」,法规的定义是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过了这道门,就是居民个人,境内境外的所得都要在中国申报,一年在国外待多久都不改变这一点。第二道门才是大家熟悉的 183 天,它只适用于在中国没有住所的人。
上一篇讲了 CRS(共同申报准则,各国税务局之间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国际标准)怎样把境外账户信息送回账户主人是税收居民的地方,所以第一步要弄清楚,你是哪里的税收居民。这一篇讲判定的方法:住所怎么理解,183 天怎么数,无住所的人什么时候要就境外所得纳税,两个国家都认你是居民时怎么办。身份确定以后,境外所得具体怎么交税,在《传承 03》里讲。
一、两道门:有住所,或者住满 183 天
《个人所得税法》(2018 年修正)第一条把个人分成两类:
-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没有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没有住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 183 天。非居民个人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纳税年度就是公历年,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
两类人的差别,落到钱上很具体:
| 居民个人 | 非居民个人 | |
|---|---|---|
| 要申报的所得 | 境内加境外,也就是全球所得 | 只有境内所得 |
| 工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 合并成综合所得,按年计算,可以扣每年 6 万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各项专项附加扣除 | 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 |
| 境外的股息、利息、租金、卖出股票的收益 | 要在中国申报 | 一般不用在中国申报 |
所以判定身份,是所有跨境税务问题的第一步。身份错了,后面每一步都会跟着错。
二、住所:税务上的家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给「住所」下的定义只有一句: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这句话可以拆成三根线和一个结论。三根线是户籍、家庭、经济利益;结论是习惯性居住,意思是你平时生活、出差旅行之后会回来的那个地方。它看的是生活的重心,和你名下有没有一套房子关系不大。
三根线各自看什么,可以用一张表给自己对一遍:
| 线索 | 可以问自己的问题 |
|---|---|
| 户籍 | 中国户籍还在不在? |
| 家庭 | 配偶、未成年子女平时住在哪里?逢年过节、长假回到哪里? |
| 经济利益 | 主要收入从哪里来?经营或控制的企业在哪里?主要资产,比如房产、股权、存款,放在哪里? |
| 习惯性居住 | 一年里大部分时间住在哪里?出差、旅行结束后回到哪里? |
表里没有一项是单独起决定作用的,要放在一起看重心落在哪一边。21 号公告第十一条用的词是「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可见经济利益这根线的分量很重。
几种常见的情况,可以这样理解:
- 户籍在国内,配偶孩子在国内,工作和公司也在国内,一年里有一半时间在国外出差。三根线都在国内,习惯性居住地也在国内,属于有住所的居民个人。
- 拿到了外国永久居留权,但配偶孩子、主要生意和资产仍在国内,每年大部分时间也在国内。2026 年 7 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离岸信托个税公告(2026 年第 21 号)第十一条明确写了: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以判定为有住所的居民个人。两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的说法是,对这类人继续就境内和境外所得征税。
- 已经举家移居国外多年,户籍注销,国内没有家人和主要经济来源,偶尔回国探亲。三根线都不在国内了,这时才进入第二道门,看天数。
有一种安排很常见:配偶和孩子先去了国外,主要的生意和资产还留在国内,本人两边跑。这种安排在税务上最容易产生误判:自己觉得已经「出去了」,可按户籍、家庭、经济利益三根线来看,税务上的家多半还在国内。
还有一个时间点要记住。《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身份变化的那一刻,税务上也需要一次正式的收尾。
三、没有住所的人:183 天怎么数
在中国没有住所的人,比如外籍人士,或者已经把生活重心彻底移到国外的人,看的是一个纳税年度里在境内住了多少天。
天数怎么数,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 年第 34 号公告第二条有一条很具体的规则: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 24 小时,才计入居住天数;不足 24 小时的,不计入。 入境当天和离境当天,一般都待不满 24 小时,所以都不算。
用一个例子算一遍。一位外籍人士 1 月 5 日入境,1 月 20 日离境:
- 1 月 5 日入境当天,不满 24 小时,不算;
- 1 月 20 日离境当天,不满 24 小时,不算;
- 中间 1 月 6 日到 19 日,每天都满 24 小时,一共 14 天。
日历上跨了 16 天,算进居住天数的是 14 天。
这个差别在频繁往返的人身上会被放大。假设一个人每个月来一次,每次日历上跨 16 天,一年 12 次,日历天数是 192 天,看起来超过了 183 天;按 24 小时规则数,每次 14 天,一年是 168 天,没有满 183 天。反过来,如果你需要证明自己满了 183 天,也要按这个规则算,不能拿日历天数去对。
无住所的人,按天数从少到多,大致是这样几档(依据《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和 2019 年第 34 号公告):
| 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 | 身份 | 怎么纳税 |
|---|---|---|
| 不超过 90 天 | 非居民个人 | 只就境内所得纳税;其中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由雇主在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税 |
| 超过 90 天、不满 183 天 | 非居民个人 | 就境内所得纳税 |
| 满 183 天,连续满 183 天的年度不满六年 | 居民个人 | 境外来源、并且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免税 |
| 满 183 天,此前连续六年都满 183 天且没有单次离境超过 30 天 | 居民个人 | 境内境外的所得都要纳税 |
表格的后两行,就是常说的「六年规则」。
四、六年规则:给无住所居民的一段缓冲
六年规则只适用于在中国没有住所的人。它的意思是:你虽然一年住满了 183 天,成了居民个人,但只要还没有连续住满六年,境外来源、境外支付的那部分所得,可以备案免税。
规则写在《实施条例》第四条和 2019 年第 34 号公告第一条里,要点有三个:
- 「此前六年」是前一年到前六年。 判断 2025 年时,看的是 2019 年到 2024 年这六年。
- 起算点从 2019 年开始。 34 号公告写明,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从 2019 年(含)以后开始计算。所以按这套规则,最早要到 2025 纳税年度,才可能有人因为连续满六年,需要就全部境外所得纳税。
- 单次离境超过 30 天,就重新起算。 在境内住满 183 天的任何一年里,只要有一次离境超过 30 天,连续的年限就从头数。
用一个例子走一遍。一位外籍高管 2019 年来华工作,在中国没有住所:
- 2019 年到 2024 年,每年都在境内住满 183 天,每次离境都不超过 30 天。到 2025 年,如果他仍住满 183 天,就满了六年,2025 年境内境外的所得都要在中国纳税。
- 如果他在 2022 年回国休了一次 35 天的长假,那么连续年限在 2022 年断开,要从 2023 年重新数。2023 年到 2025 年只有三年,2025 年他境外来源、境外支付的所得仍然可以备案免税。
有两点容易看漏。第一,免税的只是「境外来源并且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那部分。境外所得如果由境内单位支付,不在免税范围里。第二,免税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这一步要实际去办。
对有住所的人,六年规则完全不适用。一位户籍、家庭都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哪怕一年在境外住了 300 天,仍然是居民个人,全球所得都要申报。
五、成了非居民,哪些钱还要在中国交税
很多人做完判定,发现自己确实已经是非居民个人了,接着会问:那国内的收入怎么办?非居民只就境内所得纳税,但境内所得的范围比想象的宽。《实施条例》第三条列了五类,不论在哪里支付,都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 把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比如国内房子的房租;
-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
- 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比如国内公司的分红。
还有一条反过来的规定,容易被忽略。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 年第 3 号公告第一条写明:转让境外公司的股权,如果这家公司在转让前三年内的任何时候,资产公允价值有 50% 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这笔所得算境内所得。通过一家境外公司间接持有国内房产,再在境外卖掉这家公司,税务上仍然会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所以,身份从居民变成非居民,减少的是境外那一部分的申报义务;国内的房租、分红、卖房的收益,照样要在国内交税。
六、两边都认你:协定里的加比规则
一个人完全可能同时被两个地方的法律认定为税收居民。比如户籍和家庭在国内,同时在英国工作、在当地也满足居民条件。两边的国内法都要求你申报全球所得,这时就要看两地之间的税收协定。
协定里专门处理这种情况的条款,叫加比规则,意思是按一个固定的顺序,逐项比较你和两边的联系,直到能判出你只算其中一方的居民。不同协定的写法不完全一样,三份文本放在一起看,差别很清楚:
| 协定 | 判定顺序 | 特别之处 |
|---|---|---|
| 中英协定(2011 年签订) | 永久性住所 → 重要利益中心 → 习惯性居处 → 国籍 → 两国主管当局协商 | 标准的五步顺序 |
| 内地和香港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2006 年签订,2019 年第五议定书修订) | 永久性住所 → 重要利益中心 → 习惯性居处 → 主管当局协商 | 没有国籍这一步。香港居民的标准之一,是一个课税年度在港逗留超过 180 天,或连续两个课税年度超过 300 天 |
| 中美协定(1984 年签订) | 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确定,议定书要求参照联合国范本的规则 | 议定书还写明,美国可以不受协定限制,对本国公民征税 |
几个词用大白话解释一下:
- 永久性住所:你随时可以回去、长期居住的住处。
- 重要利益中心:两边都有永久性住所时,看你和哪一边的个人关系、经济关系更密切,比如家人在哪、工作和生意在哪、主要资产在哪。
- 习惯性居处:前两步判不出来时,看你平时更多住在哪一边。
加比规则解决的是协定待遇的问题:比如某一笔所得应该由哪一方优先征税、另一方怎样避免重复征税。落到国内的具体申报怎么做、需要准备什么证明,要和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还有一点要知道:在 CRS 里,同时是两地税收居民的人,金融机构会把账户信息报给两边,见《传承 01》。
中美之间要单独说一句。美国按国籍征税,持有美国护照的人,不论住在哪里,都要向美国申报全球所得。中美协定的议定书也保留了美国对本国公民征税的权利。如果你或家人是美国公民,同时又是中国税收居民,两边的申报义务都要面对,美国那一侧的情况见《全球 03》。
七、身份变化前后,留意这几件事
身份判定完,也要跟着生活的变化复核。人会搬家,孩子会出国读书,生意会转移。下面几件事,在身份变化前后最容易被忽略:
- 注销户籍前先清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前办理税款清算。
- 离岸信托会触发一次清算。 按 2026 年第 21 号公告第六条,居民个人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本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以转为非居民当日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缴税,而且这笔税不在可以分期缴纳的范围里。详细规则见《传承 04》。
- 外籍身份的老优惠在收窄。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7 号公告规定,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 20% 税率,原来 1994 年起执行的免税规定同时废止。拿外国护照在税务上带来的便利,比很多人印象里的要少。
- CRS 的自我证明要跟着更新。 身份变了,境外账户登记的税收居民身份也要改。
- 留好证据。 出入境记录、境外的居住和工作证明、家庭所在地的资料,都是将来说明身份时要用到的东西。
可以怎么做
- 按这五步,给自己做一次判定:
- 第 1 步:在中国境内有没有习惯性居住的住所?逐一看户籍、家庭、经济利益三根线。三根线大多在国内,基本可以判定为有住所的居民个人,全球所得都要申报,判定到此结束。
- 第 2 步:没有住所的,按 24 小时规则数清楚这一年在境内住了多少天。不满 183 天,是非居民个人,只就境内所得纳税。
- 第 3 步:满 183 天的,往前数六年(只从 2019 年起算),看是否每年都满 183 天、且没有单次离境超过 30 天。不满六年的,境外来源、境外支付的所得可以备案免税;满六年的,全球所得纳税。
- 第 4 步:另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也认定你是居民?是的话,找出两地的协定,按加比规则逐项比一遍。
- 第 5 步:把结论和依据写下来,每年年初复核一次。
- 建一张天数记录表,每次出入境记一行:
| 入境日期 | 离境日期 | 计入天数(满 24 小时的天数) | 这次离境多少天 | 年度累计 |
|---|---|---|---|---|
| 例:1 月 5 日 | 1 月 20 日 | 14 | 14 |
- 准备搬家、换身份、注销户籍之前,先把名下的境外账户、离岸信托、保单列出来,逐项看身份变化会触发什么,再定时间表。
一点边界
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很多时候要综合看事实,尤其是「住所」和「重要利益中心」,不同的人、不同的证据,结论可能不一样。这篇讲的是规则本身和判定思路,个案以主管税务机关和专业人士的意见为准。
身份这件事,问的其实是你的生活落在哪里。先把它想清楚,后面的税、账户和传承安排,才有一个稳的起点。
参考
- 全国人大(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 年 8 月 31 日修正)
- 国务院(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07 号修订)
-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2019 年第 34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3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6):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21 号)
-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26):有关负责人就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6):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27 号)
- 英国政府(2013):2011 UK-China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as amended in 2013
- 香港特区政府税务局: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编订文本)
- 美国国税局:中美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1984)
- 国家税务总局: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简介
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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